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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2014-10-1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据了解,本次 2014 年 7 月 10 日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950 万元,已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解除;拟刊登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遗漏。尽管本次
担保未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未履行必要的内控程序,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我们深表歉意。今后,我们一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
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
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宝华                    顾其荣                   余应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