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2014-10-2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
证监局”) 《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2014】11 号)和《关于对朱德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
定》(【2014】12 号),并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收到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0),相关责任人也被采取了相应的
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该决定书,针对其中指出的问题,深
刻反思,制订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预计完成时间,形
成了《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已经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
四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经查发现,公司存在2014年7月10日使用银行存单为
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50万元担保事项(已于2014年7月29日解除),
此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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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问题,江苏监管局提出以下整改要求:一是真实、准确、
完整、及实地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二是开展内部问责,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强化相关人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意识,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三、整改措施
措施1:如实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详见2014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
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
2014-071))
预计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措施2:针对此次发现的问题,相关当事人在董事会上进行了深刻检
讨。为了惩戒和警示,根据公司《关于强化岗位责任和严格处罚程序
的规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及相
应的经济罚款:给予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德洪通报批评并罚款三百元;
给予监事熊星春通报批评,鉴于其已辞职不给予经济处罚;给予资金
主管高荷英通报批评并罚款五十元。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此为戒,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10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
措施3:(1)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习与培训,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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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2)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行为。公司将以本次事件为教训,要求有关人员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责任意识,持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强
调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努力保障公司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对外披露,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要求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财务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
规定,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对应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10月30日前,并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持续完善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承诺
江苏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于进一步提
高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认识,促进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
的理解和运用,确保上市公司合规合法运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公司
将引以为戒,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不断规范公司的行为,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
虚心接受公众监督,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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