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 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郭北琼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同意聘任为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应敏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