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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2015-01-16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0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镇商初字第 0015 号《民事调解
书》,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城市之光”)、
袁友伦、徐香骥、宋小青、端木岐,并于 2015 年 1 月 5 日收到镇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请求判令城市之光及袁友伦、徐香骥、宋小青、
端木岐:配合宏达新材指定的有证券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城市之光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应收设计费、存货、往来及现金以及 2013 年税后利润
进行专项审计;配合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对城市之光 2014 年年报进行全面审计;
向宏达新材移交财务账册、财务印章、银行账户等相关财务资料;承担违约金
2000 万元(暂定)。该诉讼事项已在 2015 年 1 月 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并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编号: 2015-001 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主持调解,各方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达成调解。
    二、调解结果
    (2015)镇商初字第 0015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城市之光及袁友伦、徐香骥、宋小青、端木岐配合宏达新材指定的有证
券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城市之光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应收审
计费、往来及现金、以及 2013 年税后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城市之光及袁友伦、
徐香骥、宋小青、端木岐应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完整、真实的


                                                                        1
相关资料。
       2、城市之光及袁友伦、徐香骥、宋小青、端木岐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前配
合宏达新材的年报审计机构对城市之光 2014 年年报进行全面审计。
       3、城市之光及袁友伦、徐香骥、宋小青、端木岐和宏达新材同意对城市之
光的会计核算、财务工作等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4、宏达新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解除对城市之光及袁友伦、徐
香骥、宋小青、端木岐的财产查封。
       5、案件诉讼费 141800 元,减半收取 7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5900
元由宏达新材承担。
       6、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调解结果除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合计 75900 元计入
本期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外,其它不产生直接影响。
       但根据双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后续可以切实开展专项审计,从而推动估
值调整工作,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由于专项审计具体结果和
具体的估值调整金额目前无法确定,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亦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
后期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情况并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镇商初字第 0015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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