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城市之光估值调整和修改相关利润承诺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01-20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0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城市之光估值调整和修改相关利润承诺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13 号)。现对问询函
涉及的关于公司对城市之光股权估值调整和修改利润承诺相关事项的进展说明如下:
1、关于对城市之光股权进行估值调整并修改利润承诺事项的具体进展及拟采取
的后续措施。
公司 2014 年 11 月 18 日披露公告,拟对 2014 年 6 月收购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的股权进行估值调整,并修改相关利润承
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和 2014 年 12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城市之光 30%股权估值和管理层
股东业绩承诺调整相关事项预方案的议案》。根据双方的方案约定,对城市之光股权
进行估值调整并修改利润承诺需要经宏达新材聘请新的有证券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城市
之光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应收设计费、存货、往来及现金以及 2013
年税后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自 2014 年 11 月份起,公司积极推进专项审计的各项工
作,确定了专项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做好了专项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但城市之光未
予有效配合,致会计事务所不能有效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为此,公司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向镇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之一是判令城市之光及袁友伦等提供资料并配
合宏达新材指定的有证券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2015 年 1 月 14 日在法院主
持下,各方达成《民事调解书》【(2015)镇商初字第 15 号】,城市之光及袁友伦、
宋小青、徐香骥、端木岐配合公司指定的有证券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应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
公司后续将根据具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推动专项审计工作和落实城市之光应收账
款回收责任,在专项审计结果和承诺利润业绩调整基础上进行估值调整。
2、关于公司对城市之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减值说明和对公司的业绩
影响。
由于宏达新材对城市之光的专项审计还未完成,城市之光股权估值具体调整金额
未确定,以及 2014 年度年报审计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亦未完成,该项长期股
权投资的减值情况目前还具有不确定性。
但按照目前对城市之光专项审计安排和估值调整方案综合分析,公司预期公司对
城市之光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重大减值。原因如下:
宏达新材受让城市之光 30%股权所支付的对价 3.2298 亿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列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该项长期股
权投资目前的账面金额为 3.2298 亿元。
根据双方已达成的方案约定及诉讼调解协议,城市之光及袁友伦、徐香骥、宋小
青、端木岐配合宏达新材指定的有证券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城市之光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应收设计费、往来及现金、以及 2013 年税后利润进行专项审
计。双方将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和承诺利润业绩调整对原股权估值作调整。以新估值调
整和确认对城市之光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减值测
试。
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和估值调整,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避免和减
少城市之光异常资产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从城市之光现有情况预期专项审计将调
减原股权估值。由于估值调减,公司原支付购买股权的对价与新估值的差异金额将以
股权或现金获得补偿,从而对城市之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重新确认,相同股权的对
应投资成本将下降。公司对估值调整亦综合考虑城市之光业绩承诺调整的影响。同时,
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将落实应收账款等的责任,主要股东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承担连带
的经济保证责任,更有利于保证城市之光的资产质量和改善后续经营现金流。因此长
期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与新的投资成本将基本保持一致,以此预期,公司对城市之
光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重大减值。
公司在 2014 年三季报中披露预计 2014 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净利润预计 0-1000 万元。该业绩预计未包含对城市之光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金
额。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对 2014 年业绩预告和快报的影响。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