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2-14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1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
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德洪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9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2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2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下
午15:00至2015年2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
172,695,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3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168,037,0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85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
表股份4,658,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
7,436,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2,777,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
人,代表股份4,658,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7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695,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6,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