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5-03-11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收到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转递的《民事判决书 2014 苏商终字第 00446 号》,现将有关结果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与被告宏达新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 397541.72 元,赔偿利息 16000 元。
(2)支付原告违约金 300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由原因:原告与
我公司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原长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洪公司”)
相邻而建,以生产氢氧化钾为主,副产品浓盐酸。利洪公司生产硅氧烷所需浓盐
酸一直由原告用管道输送。现因利洪公司停产而停止使用该公司浓盐酸产品。 公
司已经在 201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作出 (2013)镇商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付优利德逾期货款 286095 元(该货款已支付)的利
息;2、驳回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有关详情请参
见公司 2014 年 8 月 9 号发布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4-058,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由于优利德不服一审判决,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在收
到镇江中级人民法院转递的《民事上诉状》后,于 2014 年 9 月 5 日公告了相关
情况,公告编号 2014-065,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二、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1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优利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由优利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确认公司不需要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避免了损失,维
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014 苏商终字第 00446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