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5-03-2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执行
财政部 2014 年新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
变更会计政策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良虎 郭 宝 华 顾其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