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3-2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为东莞新东方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宏达新材持有新东方科技 75%
的股权。公司在为新东方担保期间,新东方按协议正常履行对银行的债务责任,未
有逾期偿还债务事项发生。截止 2015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为新东方的实际担保余额
为 3000 万元。新东方的财务报表显示,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正常。继
续提供此次担保有助于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持续正常经营。经我们审慎核查,
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 2013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累计对外担保额未超过
2013 年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此次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为东莞新东方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良虎 郭 宝 华 顾其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