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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转让所持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2015-04-17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所持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转让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出售公司持有的广东
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美”)2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不再持有宝利美的股权。本次交易情况主要如下:
    一、交易概述
    宝利美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参
股 20%的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宝利美净资产为 371.44 万元(经审计)。
公司将所持 20%股权转让给李小祥,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
让价为 75 万元。
    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交易的股权受让方:李小祥,居民身份证:32068219********1x;住所:

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
   股权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前十名股东、公司董监高没
有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蝴蝶一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栋

注册资金:壹仟万元

实收资本:伍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7 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高分子材料、汽车护理品、硅酮胶;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截止转让发生时,宝利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蒋元栋                        51%

                       王文明                        2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

     宝利美其他股东均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2、近两年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元)

    截止日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721,675.99   3,721,675.99            0       -1,278,324.0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714,438.44   3,714,438.44            0         -7,237.55



上述财务数据经经东莞市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华瑞审字(2015)第 H034 号】。

     公司没有为宝利美提供过担保;宝利美也不存在委托理财、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债务转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宏达新材将持有宝利美 20%的股权共 1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小祥,双方同
意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让价为 75
万元。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李小祥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宏达
新材。
    双方签订合同并经宏达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同生效。
    五、出售该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宝利美的任何股权。宝利美 2013 年及
2014 年未形成销售收入,转让股权后对公司经营基本不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
盘活资金。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与账面净资产接近,对当期损益亦影响极小。
   六、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审计报告
   3、 股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