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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公告2015-04-27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4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

确认的议案》,同意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原因概述

    2014年6月,经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

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宏达新材以3.2298亿元人民币受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30%股权议案。上述所收购的股权在2014

年7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在8月份支付完所有股权受让价款。

公司收购该股权后,公司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城市之光管理层及其他

员工股东合计持有70%股权。

    鉴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管理层在调

解书中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配合2014年报审计,但截止2015年4月25

日,城市之光管理层仍未向宏达新材提供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按照相关

                                                                          1
规定,宏达新材需不晚于4月30日披露年报。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

但城市之光核心管理层一致行动人股东与其他员工股东合计持有70%股

权,宏达新材与员工股东的协调非一致性状况;城市之光董事会未专门约

定宏达新材的董事席位,董事由股东会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举

产生,目前未有宏达员工在城市之光董事会中担任董事(原一董事已在

2014年11月份从宏达新材离职);目前在城市之光监事会中亦未有宏达新

材代表监事;城市之光经理层未能有宏达新材委派人员任职;城市之光经

营完全独立于宏达新材;公司已决定转让城市之光股权。

    基于以上原因,为了体现公司对城市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

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同意将

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

   二、上述确认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以前年度的影响

   公司在2014年7月开始确认购买城市之光股权的投资,不存在对公司

2013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调整。

   2、对2014年度的影响

   该确认未增加公司当期利润。公司2014年度的业绩快报原包括了按城

市之光提供的未经审计报表利润金额的投资收益,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

认该项投资,将不确认对城市之光的投资收益。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二〇一四年度业绩快

报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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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

管理层在调解书中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配合2014年报审计,但截止

2015年4月25日,城市之光管理层仍未向宏达新材提供2014年财务审计报

告。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但基于与合计持有70%股权的城市之光

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员工股东的协调关系现状及城市之光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的安排状况,以及能不晚于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年报,体现公司对

城市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公司,同意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该议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

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由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管

理层在调解书中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配合2014年报审计,但截止2015

年4月25日,城市之光管理层仍未向宏达新材提供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

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但基于与合计持有70%股权的城市之光管理

层股东及其他员工股东的协调关系现状及城市之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的安排状况,以及能不晚于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年报,体现公司对城市

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同意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

   四、附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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