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4-27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5年4月20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
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
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由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管理层在调解
书中同意在 2015 年 1 月 30 日前配合 2014 年报审计,但截止 2015 年 4 月 25 日,城市
之光管理层仍未向宏达新材提供 2014 年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 30%股权,
但基于与合计持有 70%股权的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员工股东的协调关系现状及
城市之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安排状况,以及能不晚于 4 月 30 日前披露公司年
报,体现公司对城市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同意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将购买城市之光 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