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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4-2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管理层在调解书中同意在
2015年1月30日前配合2014年报审计,但截止2015年4月25日,城市之光管理层仍未
向宏达新材提供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但基于与合计
持有70%股权的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员工股东的协调关系现状及城市之光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安排状况,以及能不晚于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年报,体现公
司对城市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同意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该议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案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良虎                   郭 宝 华                          顾其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 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