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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5-04-30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5 年 4 月 23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2:00 在公司

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2014 年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相应发表了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郭宝华先生、罗晓文先生、顾其荣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2014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2014 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14 年度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不分

配,不转增。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此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聘请孙红梅女士为内申部门负责人。
    孙红梅简介: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会计师。曾在扬中
江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及主办会计。孙红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