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4-3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占用方与上市 2014 年期初 2014 年度占用 2014 年度偿 2014 年期末
资金占用方 占用形成
资金占用方 公司的关联关 占用资金余 累计发生金额 还累计发生 占用资金余
名 称 原 因
类别 系 额 (不含利息) 金额 额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
小计
关联自然人
及其控制的
法人
小计
展志电子科技(南通) 销售原料
26.77 81.96 25.50 83.23
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 及产品
其它关联人
及其附属企 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 销售原料
60.58 - 60.58 -
业 品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 及产品
小计 87.35 81.96 86.08 83.23
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
控股子公司 2,282.80 3,576.99 3,702.25 2,157.54
司 借款
东莞市宏达新材料有限 拨付的募集
全资子公司 3,276.99 2,950.00 3,276.99 2,950.00
公司 资金及借款
上市公司的 江苏新宝纺织助剂科技 借款及代垫
子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 1,383.97 6,065.29 4,681.12 2,768.14
有限公司 款项
附属企业
东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 借款及代垫
全资子公司 1,316.19 1,316.19
有限公司 款项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 拨付的募集
全资子公司 73,722.69 9,127.04 45,606.31 37,243.42
司 资金及借款
小计 81,982.64 21,719.32 57,266.67 46,435.29
总计 82,069.99 21,801.28 57,352.75 46,518.52
我们认为:2014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与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邢和平签订了《关于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协议约
定公司按照原始出资额 1,832 万元将公司持有的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
全部股权转让给邢和平,股权转让基准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交易事项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度,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
公司已不属于公司的关联联营或合营企业,其期初占用的关联资金,本期已偿还。
因此,我们确认公司 2014 年末无不正常的资金占用。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是否为关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 联方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额 行完毕 (是或
披露日期 日)
否)
2014 年
宜禾股份有限公 2014 年 7 月 连带责任
10 月 18 950 950 一个月 是 否
司 10 日 保证
日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是否为关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 联方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额 行完毕 (是或
披露日期 日)
否)
2013 年
东莞市新东方科 连带责任
03 月 28 5,000 3,000 两年 是 是
技有限公司 保证
日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5000 万元
2、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000 万元,
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64%。
3、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对宜禾担保发生时未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经过整改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
4、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债务
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流程控制、财务
会计控制、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
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4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末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因此公司 2014 年度未
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
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良虎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