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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说明的公告2015-06-11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7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2015 年 5 月 21 日披露控股股东江苏伟

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将 2014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

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融资(以下简称“该

项交易”)调整为股份减持并不再对该部分 2000 万股实施购回”事项的问询函(中

小板问询函【2015】第 163 号)。

   公司对此事项高度重视,对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和研究。现对问询函的

事项说明如下:

       1、该项交易的具体情况、协议各方、所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股份过户

的详细情况等;

     公司在 2014 年 5 月拟对外投资,主要为受让北京城市之光 30%股权需资金

3 亿多元。但由于 2013 年度公司亏损严重,公司对外融资受限。为了支持公司

发展,弥补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董事长朱德洪计划以伟伦投资所持公司 2000

万股流通股筹集资金予公司使用。因资金需求紧急,朱德洪电话通知伟伦投资的

经办人员快速办理筹资交易手续,交易的股票伟伦投资以后再购回。经办人员由

于不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范和对通知要求未能正确全面理解,办理了通过

大宗交易出售伟伦投资 2000 万股份的手续,并以为以后将股票购回即可。由于

伟伦投资自宏达新材 2008 年 2 月上市以来,包括首发承诺及追加承诺锁定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满,至 2014 年 4 月,伟伦投资未减持过公司股份,朱德洪、

邓台平(时任董秘)均没有出售股票的知识经验,不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操作,以为相关手续已办妥。在 2015 年 5 月 30 日将此交易披露为约定购回式融
资。

       该项交易伟伦投资与受让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成交后,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系统直接过户。对成交的股份没有办理专门账户登记管理。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成交价       股数       金额     占公司总股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元/股)   (万股)   (万元)     份比例

          2014 年
                      大宗交易     4.69        1300       6097       3.00%
         5 月 29 日

          2014 年
                      大宗交易     4.69        700        3283       1.62%
         5 月 29 日

           合计          -          -          2000       9380       4.62%

       2、2014 年 5 月 30 日,你公司及伟伦投资将该项交易认定为约定购回证券

业务的依据;

       对该项交易认定为约定购回证券业务,是根据当时对“约定购回证券业务”

简单理解为“股票出售后在以后一定时期将股票购回即可”的错误认识作出的。

不知道“约定购回证券业务”有专门和特定的操作规范。

       3、2015 年 5 月,伟伦投资将该项交易由约定购回式融资调整为股份减持

的原因、依据及合规性;

       经过对该项交易的复核,公司和伟伦投资认识到当时的交易认定为约定购

回式融资是错误的披露。按相关规定,约定购回融资对象为有资质的证券公司,

相关股票过户后需在专用证券账户管理,回购期在一年以内。但该项交易是通过

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当时披露的计划 2016 年 5 月 29 前(即两年内)购回。因而

该交易不存在约定购回的基础,虽然当时有以后购回的意愿,但应当认定为股份

减持。

       该交易认定为股份减持,包括伟伦投资当年后续的股份减持,没有违反伟

伦投资当年股份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25%的承诺。



       4、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1)该交易当时及时披露了是通过大宗交易实施。伟伦投资在当时符合减

持的条件和承诺,错误披露是因为不了解约定购回融资的操作要求,非主观故意。

    (2)公司和伟伦投资深刻认识到该错误完全是由于公司和伟伦投资的人员没

有学习掌握好业务知识和规则以及公司在披露该交易信息的程序存在缺陷造成

的,公司和伟伦投资及相关人员对投资者表示诚挚的道歉。

    (3)对该错误,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A、公司为此专门召开会议,学

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强调对新业务事项不能望文生义,要

学习具体规则,严格经办、审核、批准的书面流程。B、鉴于该错误,处罚董事

长朱德洪 2000 元,处罚时任董秘邓台平 1000 元。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