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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7-0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何百祥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我们认为何百祥先生具备了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
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二、关于聘请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审阅孙红梅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总经理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
认为孙红梅具备了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三、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何百祥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
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了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公司董事会
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提名何百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良虎                  郭宝华                    顾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