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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5-08-14  

						 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

“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

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4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收到伟伦投资的通知,伟伦投资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股进行约定购

回式融资,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2015 年 5 月 21 日,公司

披露因伟伦投资在 2014 年 5 月 29 日办理约定购回业务时未签署约定购

回协议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伟伦投资将前述约定购回业务调整为减持。

伟伦投资关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的信息披露与事

实不符。

    2、2014 年 7 月 10 日,伟伦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 2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2014 年 5 月 29 日至

2014 年 7 月 10 日期间,伟伦投资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400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9.24%。伟伦投资在累计减持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5%时,未按

照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

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

    伟伦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4.1.2 条、第 4.2.19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第 4.2.20 条的规定。

    朱德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2

条、第 4.2.19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2 条、第 4.2.2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