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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6-01-07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0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 2649 号《民事裁定书》。公
司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优利德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作出的(2014)苏商终字第
00446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
再审申请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案件进展的其他情况
    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与被告宏达新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情况: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作出 (2013)镇商初字
第 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付优利德逾期货款 286095 元(该货
款已支付)的利息;2、驳回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 2014 年 8 月 9 号发布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 2014-058,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二审判决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2 月 13 日作出(2014)苏商
终字第 00446 号民事判决:驳回优利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有关详情请参
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19。
    再审申请情况:优利德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作出的


                                                                          1
(2014)苏商终字第 00446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
1、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依法裁定撤销(2014)苏商终字第 00446 号民
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万
元;3、依法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有关
详情请参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15-113。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再审尚未开庭,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案对公司本期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再审审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 264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