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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宝华)2016-04-2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宝华)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 2015 年

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

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

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议、4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已履行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4 年度本人对公

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积极参与,提出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对公司各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表示同意。2014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董事会
                具体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姓名               2015 年召                                   缺席次数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
                         开次数
                独立
  郭宝华                     14         14       14         0            0             否
                董事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任期内召开股东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列席次数
                                                          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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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宝华)



      郭宝华                 独立董事              4                    4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详细

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

独立意见,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1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补选

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关于执行

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继续为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3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转让

公司所持城市之光 30%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四)201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对《关于购买

城市之光 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五)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发表独立意见。

     (六)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发表《关于重

大资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

     (七)201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关于聘请总

经理的议案》、《关于聘请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八)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九)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

伟伦投资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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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伟

伦投资部分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本人通过 10 次参加现场董事会会议,听取有关高管、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介绍,并实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

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

多方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

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5 年,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关

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作出

决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

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利用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科技发展提出建议。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 2013 年 7 月 31 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员会委员职责,对公司高管聘任、定期报告财务分析、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参与决策并发表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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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郭宝华

电子邮箱:bhguo@mail.tsinghua.edu.cn



     2016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郭宝华 2015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郭宝华


                                                 201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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