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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04-2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监督职责,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7 次会议,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3 月 23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2015 年 4 月 7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所持城市之光 30%股权的议案》;
    3、2015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城市之光 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案》;
    4、2015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2015 年 6 月 2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协议>、<重组协议>
及<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之意见的议案》、关于确认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度)>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公司章程相应修改的
议案》;
    6、2015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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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
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7、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履
行监事会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对
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出售等情况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
检查,主要工作如下: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督促公司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经营情况;督促公司管理层依
法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
违规违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审查、监督,并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
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3、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了《关于转让公司所持城市之光 30%股权的议案》,认
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
控制作用。董事会出具的《2015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6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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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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