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1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5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 本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并在2016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殷恒波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2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
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169,022,0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8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168,037,0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5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股份98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3,762,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2,777,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股份98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22,0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2,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22,0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2,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22,0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2,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22,0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2,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22,0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2,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