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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2016-06-2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
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经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依据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且公司账户有足够分
配的现金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将听取并接受所有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
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
大会表决,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成。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