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07-12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8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收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转递的《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 169 号》,现将有
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优利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申字第 2649
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详情请见公司 2016 年 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
券时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二、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 00446 号民事判决;撤销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
理费的负担。
    二、维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2013)镇商初字第 51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优利德(江苏)
化工有限公司贷款 286095 元(该款审理中已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优利德(江


                                                                           1
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四、驳回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3868 元,由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44968
元,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89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
由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45000 元,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468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结果减少本年利润 5,095,700 元。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 169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