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扬中市新坝经贸实业总公司提供 1800 万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年利率为 6%。本次经贸实业的借款利率高于公司理财投资回报,且经贸实业的 股东扬中市新坝镇经济服务中心为新坝镇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借款风险可控。该 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许良虎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