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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0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
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4月18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分别刊登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017年4月28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分别刊登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朱德洪、朱恩伟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申请豁免控股股东、朱德洪、
朱恩伟履行限售承诺的函》,申请豁免履行股份限售承诺并将相关事项提交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贵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日,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5,259,343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38.21%,符合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
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控股
股东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交了临时提案,贵公司在收到控股
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后及时发出了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
容。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9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下午2:00 在公司三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百祥先生主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均与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0名,所持有股份数共计
187,691,7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3994%,均为截止2017年5月3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代
理人)为3名,代表股份166,445,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86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7名,代表
股份21,245,7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2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并与2017年5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贵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后,本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87,619,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14%;反对股数7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
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87,109,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95%;反对股数5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5%;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
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87,109,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95%;反对股数5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5%;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
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187,109,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95%;反对股数5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5%;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
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87,109,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95%;反对股数5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5%;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
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豁免控股股东、朱德洪、朱恩伟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鉴于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其
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44,5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92%;反对股数58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8%;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
议案获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签字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斌

负责人:   乐宏伟



                                                  马叶飞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十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