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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2017-05-10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7年4月8日,公司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进展暨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公司

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因无

力偿还庞雷先生借款,庞雷先生将伟伦投资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京03民初147号),庞雷请求法

院判决:伟伦投资偿还借款本金2.17亿元并支付利息(年利率8%)及

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原

告对质押物伟伦投资所持的宏达新材1亿股股份有权折抵或处置,对

其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伟伦投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7 年 4 月 28 日,伟伦投资将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3%)质押给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绿能”),所融资款项用于清偿上述所欠

庞雷先生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伟伦投资与三花绿能质押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如出现平仓风险,伟伦投资将采取补充质押股票或提前偿

还款项等措施防止股票平仓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二、诉讼事项判决结果

    今日,伟伦投资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京 03 民初 147 号》。鉴于伟伦投资已于诉讼期间,即 2017

年 5 月 4 日向原告庞雷支付了原告庞雷主张的全部借款本金息、逾期

付款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221570715.7 元,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庞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32646 元,由被告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伟伦投资与宏达新材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

公司预计伟伦投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对宏达新材主营业务不会造

成影响,宏达新材目前主营业务运营正常。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