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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控股股东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7-07-13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7-04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5,259,34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8.212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

    一、公司已发行股份情况及前期解除限售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180,877,186 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61,000,000 股,并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时股本总
额为 241,877,186 股。
    2、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9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向特定 6 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 4,644 万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可
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7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前股本为 241,877,186
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288,317,186 股。
    3、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11 年 4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公司 2010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以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8,317,186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分配前公司总股本
为 288,317,186 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32,475,779 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432,475,779 股。
       4、历次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1) 2009 年 2 月 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16,892,855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4,231,937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09 年 2 月 2 日。
    2) 2011 年 2 月 1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
量 为 27,144,769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9.41% ; 实 际 可 上 市 流 通 数 量 为
23,389,5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11%,上市流通日为 2011 年 2 月 18 日。
    3) 2011 年 12 月 5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为 69,660,000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1 年 12 月 8 日。
    4)2012 年 1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追加承诺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1,314,836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2 年 1 月 9 日。
       备注:第 1、2、3 次解除限售为除江苏伟伦投资管理管理有限公司以外股东
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第 4 次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解除限
售。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股份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限售承诺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是江苏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及
配偶龚锦娣、子女朱恩伟、朱燕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朱德洪、朱恩伟还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所持伟伦投资的出资,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每年向任
何其他方转让的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投资总出资的 25%,并且在锁定三十六个月
后伟伦投资每年向其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伟伦
投资的出资且伟伦投资亦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朱德洪、朱恩伟、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
秀承诺在其申报离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
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比例不超过 50%。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豁免控股股东、朱德洪、朱恩伟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2017 年 5 月 9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朱德洪、朱恩
伟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伟伦投资、朱德洪、朱恩伟豁免履行首次公开发
行股份限售承诺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已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控股股东、朱
德洪、朱恩伟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0)、《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3))。


    2、限售股份追加承诺情况
    伟伦投资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追加股份锁定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江
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是由朱德洪、朱恩伟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朱德洪、朱恩伟作为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朱德洪、朱恩伟自本承诺出具之日
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朱德洪、朱恩伟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江苏宏达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若违反上述承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
将减持股份所得全部上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
2010 年 11 月 12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朱德洪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辞去宏达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职位时承诺,同意
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案之前冻结江苏伟伦持有的全部宏达新材股票。证监会已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向朱德洪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具有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或
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截至披露日,
上述行政处罚已期满六个月,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2011 年 4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公司 2010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以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8,317,186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分配前公司总股本
为 288,317,186 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32,475,779 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后,伟伦投资持有限售股份 205,259,343 股。
    2012 年 1 月 9 日,控股股东追加承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该次解除限售有
51,314,836 股上市流通,伟伦投资持有限售股份 153,944,507 股( 具体内容详
见 2012 年 1 月 5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追加承诺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对朱德洪予以公开谴责。截至披露日,
上述公开谴责已期满三个月,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目前,伟伦投资豁免履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股份限售承诺事项已通
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伟伦投资其它追加股份限
售承诺也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其它未披露的股份限售承诺。


    5、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于伟伦投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出具了《关于江
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限售股份
申请流通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为法律意见书内容:
    “宏达新材及其控股股东伟伦投资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情形,伟伦投资近六个月来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而被行政处罚、刑
事判决的情形,伟伦投资近三个月来不存在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而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宏达新材及其控股股东伟伦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
情形。
      根据宏达新材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伟伦投资的股东为朱德洪、朱恩
伟,朱德洪、朱恩伟辞去宏达新材、伟伦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已逾半年
以上,且朱德洪、朱恩伟目前已不再担任宏达新材、伟伦投资任何职务,宏达新
材及其控股股东伟伦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
         限售股份持有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人名称         数(股)         份(股)
                                                                        (%)
         江苏伟伦投资
  1                        165,259,343         165,259,343              38.2124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165,259,343         165,259,343              38.2124


      3、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持股情况变动表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              本次变动增减
  持股人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后
                                      变动前            增加             减少

 江苏伟伦投资管         限售股      165,259,343                   0   165,259,343                      0

      理有限公司        流通股                  0   165,259,343                   0       165,259,343

                        合计        165,259,343                                           165,259,343

      四、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售股份变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后
                            动前           增加            减少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5,696,843              0   165,259,343         437,500
      境内非国有
                           165,259,343              0   165,259,343                   0
      法人持股
    高管股份             437,500                               437,5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66,778,936 165,259,343         0   432,038,279

三、股份总数         432,475,779                          432,475,779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