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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8-03-3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
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
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
胶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吉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
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
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关联交易。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Ⅰ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2-
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 控制环境无效;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 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
    (4)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
错报;
    (5)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中心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Ⅱ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Ⅲ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1,000 万元以上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                   100 万元-1,000 万元(含 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
                           1,000 万元)            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
                           以下                    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
                                                   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Ⅰ 重大缺陷: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
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 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 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 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 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3-
    Ⅱ 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
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Ⅲ 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岗位业
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