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认 购私募基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本次认购私募基金有助于公司提升自有资金理财收益,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本次投 资不购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本次认购私募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许良虎 顾其荣 二 O 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