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9-04-0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
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可控、稳健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购买额度为 70,000 万元,期限为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同时同意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在银行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时以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质押。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许良虎 顾其荣
二 O 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