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7  

						                    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要求,江苏江洲律师事
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
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资料,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1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4月1日,贵公司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江

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

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2019年4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9年4月15日15:00至2019年4月16

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6日(周二)下

午2: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殷恒波先生主

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

方式等均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2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9名,

所持有股份数共计168,717,8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0121%,均

为截止2019年4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

票的股东(或代理人)为3名,代表股份165,937,031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38.3691%;
    (2)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为6名,代表股份2,780,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3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并与2019年4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贵公司的股东名册

进行核对后,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3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954,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8.3619%;反对2,763,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8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

一式三份。




                             4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名):___________

                                                          张茂华



                                   经办律师(签名):___________

                                                          张子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