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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7  

						                    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要求,江苏江洲律师事
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
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资料,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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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4月18日,贵公司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
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2019年5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9年5月5日15:00至2019年5月6日
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6日(周一)下
午2: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顾其荣先生主
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
方式等均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4
名,所持有股份数共计166,061,23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3978%,
均为截止2019年4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
票的股东(或代理人)为3名,代表股份165,937,031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38.3691%;
    (2)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为11名,代表股份12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并与2019年4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贵公司的股东名册
进行核对后,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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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内部硅橡胶业务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及增加注入资产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06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上述表
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
一式三份。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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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名):___________
                                                        张茂华


                                 经办律师(签名):___________
                                                        张子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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