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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9-11-1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将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4299 号 6 幢 2 楼 X29 室”
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 18 号 1 幢 2 层 A 区”;拟将公司经营范围:“有
机硅单体及副产品的生产加工,生产销售硅油、硅橡胶及其制品、高分子材料和
石油化工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仅限分支机构生产销

售、经营项目按生产许可证核准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有机硅单体及副产品的生产加工,生产销售硅
油、硅橡胶及其制品、高分子材料和石油化工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仅限分支机构生产销售、经营项目按生产许可证核准范围。通信
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

的开发和销售,信息系统、网络系统建设、维护、运营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网
络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许维亚                           王华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