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0-03-0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7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
达新材”)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且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免于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相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21
亿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 90,000,000 股,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鸿孜”)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 36,000,000 股。公司与上海鸿孜于
2020 年 3 月 8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上海鸿孜是
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杨鑫先生通过上海鸿孜持有公司 122,100,000 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 28.23%,杨鑫先生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海鸿孜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按照本次发行股数的上限来测算,上海鸿孜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为 30.2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杨鑫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
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9138 号 1 幢 3 层 P 区 372 室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1JL0HX9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15-10-28 至 2025-10-27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通讯产品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保洁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
                   信、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仓储服务、货运
经营范围           代理(以上范围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销售机电设备、五金交
                   电、电线电缆、音响设备、建材、矿产品(除专控)、金属材料及制
                   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
                   器材、汽车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0%、杨鑫持股 10%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23 号金虹桥国际中心 905 室

联系电话           021-62350261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鸿孜于 2020 年 3 月 8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标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支付时间、支
付方式与股票交割、限售期、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违约责任等,详见《宏达新材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以及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豁免上海鸿孜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的申请。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上海鸿孜编制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将于近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