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公司关联自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2020-03-0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自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情况概述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结合自
身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当前企业资金需求状况,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流
动资金需求,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商谈并向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贷流动资金 1,000 万元,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鑫
先生及其配偶刘清女士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
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融资担保中心”)为公司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鑫先生及其配偶刘清女士为融资担保中心此次担保提供
反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鑫先生及其配偶刘清女士为上述贷款事项提供担保及反
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及第三方
担保机构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杨鑫先生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贷款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
件。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持有
宏达新材 28.23%的股份,杨鑫先生为上海鸿孜及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刘清
女士为杨鑫先生配偶,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骥勤”)20%的股份,宁波骥勤持有上海鸿孜 90%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杨鑫先生及刘清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借款额度:1,000 万元整;
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担保方式:杨鑫先生及其配偶刘清女士、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
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尚未签署,具体金额和期限将以银行核准的额度和期限为准,
合同具体内容以各方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杨鑫先生及其配偶刘清女士、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
金管理中心;
被担保人/债务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担保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将以银行核准的额度和期限为
准,合同具体内容以各方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五、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杨鑫先生、刘清女士
被担保人:宏达新材
保证的主债权:宏达新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贷之
款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融资担保中心代偿之日起三年;
主要条款:
1、如宏达新材未按《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融资担保中心
支付费用的,杨鑫夫妇保证按融资担保中心的要求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融资
担保中心。
2、如宏达新材未履行《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融资担保
中心造成损失,则杨鑫夫妇保证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3、如杨鑫夫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融资担保
中心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杨鑫夫妇承担。融资担保中心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
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4、因履行本保证函而引起争议的,由融资担保中心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人民法院管藉。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鑫先生和配偶刘清女士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
及为融资担保中心此次担保提供反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借贷流动资金的问题,
且公司无需就此事项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
制人杨鑫先生和配偶刘清女士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
七、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核查情况
2020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杨鑫先生回避了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借贷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鑫先生和配偶刘清女士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以及
为融资担保中心公司提供此次贷款事项担保之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及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亦不涉及公司提
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此次公司借贷款项以及杨鑫先生为此次担保事项提供
反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借贷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的需要,符合
公司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借贷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以及为融资担保中心此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
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故我们同意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实时关注借款以及后续情况。
八、其他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营
业部签署上述贷款及担保事项有关法律文件。
公司将就此次借贷流动资金事项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此特提醒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