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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27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6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
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
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2019 年 1 月 18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 号)。

    (2)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
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
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上
市企业,按要求应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
[2019]8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同时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
行追溯调整。

    (4)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
[2019]9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同时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政策:

    (1)《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

    (4)《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
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根据财会[2019]16 号的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如下主要变动,未
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
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
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
个行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在原“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
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
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
行项目。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了“专项储备”项目。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不涉及对公
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
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
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
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
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本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
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本公司的收入确
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
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本公司在合同开
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
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
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
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
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5)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
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
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
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
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 14 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
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
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2019年公司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4、债务重组准则

     (1) 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
    (2) 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 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

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
规定。

    (4) 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收入准则协调

一致。

    2019年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