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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117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 次会 议的 通知已 于2020 年10 月23 日在《 证券 时报 》和 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鑫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4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1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年11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
 9:15至2020年11月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栋17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5,321,6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2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2,10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23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3,220,5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9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03,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891%;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08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6%。
   其中关联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2.00 (二)《关于变更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6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0%;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56%;反对 60,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1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委派赵亮律师、肖愈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
为: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