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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
法》”)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议

   案》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期限,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华   董红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