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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0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
法》”)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
期不再延期暨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
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审议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并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二、《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
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签署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
合法。因此,同意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终止协议。


                                                  独立董事:王华   董红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