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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5-0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之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
法》”)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
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并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公司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
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暨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签署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同意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
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华   董红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