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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2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2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要求,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委派肖愈律师、梁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参加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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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形成的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贵公司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5 月 10 日,贵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

事会书面提交了《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说明》,提议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承诺的议

案》。 该议案已经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 年 5 月 6 日、2021 年 5 月 13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

会的补充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开始在上海市徐汇区

宜山路 700 号 B2 栋 1703 室会议室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雨人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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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均与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7,812,68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1.05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000 股,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578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47,562,6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99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403,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01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403,33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8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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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

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并与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贵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后,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同时,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亦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相应参会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到期不再延期暨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14,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94%;反对

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208%;反对

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9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第 4 页 共 7 页
    同意 47,214,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94%;反对

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208%;反对

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9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14,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94%;反对

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208%;反对

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9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上述议案均达到通过

议案所需表决权比例,上述议案均予以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第 5 页 共 7 页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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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吴   刚

                                                经办律师(签名):肖   愈

                                                经办律师(签名):梁   皓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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