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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
法》”)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上海观峰根据当前的融资状况及近期的资金需求
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申请总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有助于提高公司的
融资效率和满足公司的资金周转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将遵循规范合
法的
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
了回避表决义务。综上,我们同意上海观峰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
项。




                                                  独立董事:王华   董红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