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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4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9)。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雨人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8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3: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
 9:15至2021年9月13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栋17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33,583,2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88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7,91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0.32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45,673,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6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2,513,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58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513,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1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 1.00 (一)《关于罢免杨鑫先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66,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7,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97%;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二)《关于补选袁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5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8,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16%;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03%;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81%。

    袁斌先生就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委派梁翰林律师、肖愈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
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