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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0-28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翥”)就其与专网通讯业务下
游客户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传票》等相关文件;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观峰”)就其与专网通讯业务下游客户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收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
法院《受理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件,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对其部分客户提起诉讼、仲裁的议案》以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诉讼、仲裁
案件维权费用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
向其客户就其目前已遭违约的专网通讯业务合同提起诉讼、仲裁,并就目前未到期的
专网通讯业务合同向客户提起诉讼要求其确认履行能力并提供保证,依法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提起诉讼、
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

    二、诉讼案件进展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就相关案件收到了法院《传票》、《受理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鸿翥诉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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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1)沪 0112 民初 40202 号
    原告: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 47,520,000 元
    案件基本情况:2020 年 6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就关于
被告向原告采购 500 套“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2020 年 6 月 19 日,被告根据合
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 10%的预付款。2020 年 12 月 25 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
被告发出 500 套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被告签收前述货物并签署了《收货单》,在
对货物进行验收后向原告出具验收合格的《到货验收单》;同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与
合同总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由被告签收。根据合
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然而虽经原告多次以公
司函件及律师函方式予以催讨,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逾期付款行为
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
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并要求
被告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案件进展:上海鸿翥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件,本案将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开庭审理。
    (二)上海鸿翥诉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1)沪 0112 民初 40204 号
    原告: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 18,585,600 元
    案件基本情况:2020 年 4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就关于
被告向原告采购 176 套“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2020 年 11 月 26 日,原告根据
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2020 年 11 月 27 日,被告签收货物并签署了《收货单》,在
对货物进行验收后向原告出具验收合格的《到货验收单》。同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与
合同总金额 18,585,600 元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由被告

                                     2
签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然而虽经
原告多次以公司函件及律师函方式予以催讨,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
逾期付款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
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案件进展:上海鸿翥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件,本案将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开庭审理。
    (三)上海鸿翥诉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1)沪 0112 民初 40206 号
    原告: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 1,994,400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案件基本情况:2020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就关于
被告向原告采购 124 套“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2020 年 11 月 26 日,原告根据
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并于同日向被告开具与合同总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票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由被告签收。2020 年 11 月 27 日,被告签收货物并签署了《收
货单》,在对货物进行验收后向原告出具验收合格的《到货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应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然被告仅在 2021 年 3 月 16 日以
及 2021 年 3 月 19 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剩余部分货款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
次以公司函件及律师函方式予以催讨,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逾期付
款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案件进展:上海鸿翥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件,本案将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开庭审理。
    (四)上海观峰诉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1)沪 0118 民初 190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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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 5,306 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2020 年 8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一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签
署《设备采购合同》,被告一向原告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 600 套,合同生效后
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10%预付款,原告收到预付款后安排产品交货时间。全部货物经被
告一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原告凭双方签署的《到货验收单》、货物《收货单》,
并开具合同总金额相等的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如果
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
违约金。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设备,被告一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在《到货验收
单》、《收货单》上盖章确认收到设备,原告于同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原告
与被告一核对账目,被告一剩余部分货款尚未支付,然而原告从 2020 年 10 月开始每
月通过多种方式催讨剩余货款,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委托律所向被告一邮寄律师函,
但被告一却一直未支付货款。另外,被告一系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被告二在不能证明其自身财产与被告一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一
的负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原告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案件进展:上海观峰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缴款
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件,本案将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开庭审理。
    (五)其他说明
    1、上述标的本金金额仅系公司根据合同标的金额与已收到的预收款折合计算,
暂不含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必要的维权费用。
    2、除上述诉讼案件外,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仍有部分专网通讯业务相关诉讼、
仲裁案件尚未获立案受理或未进入审理程序(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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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公司后续将积极推进相关案件
进展,并及时披露相关案件的进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暨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以下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
     1、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导致坏账损失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因上述专网通讯销售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约
12,116 万元,虽已采取多项措施催收并拟进行起诉、仲裁,结合判决、仲裁结果的
不确定性以及后续执行风险,应收账款收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前述风险,公
司拟计提 2,423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如应收账款最终无法收回,将可能导致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风险。
     2、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存货可能处置变现不足导致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风
险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专网通信业务执行异常合同形成的存货
38,832.98 万元。鉴于上海鸿翥、上海观峰相关业务原因,存货可能无法足额变现,
可能导致上海鸿翥、上海观峰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
     3、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公司可能发生重大损失导致公司权益投资损失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上海鸿翥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 18,374 万元,对上海观峰
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 6,926 万元,若上海鸿翥和上海观峰出现部分专网通讯异常合同
执行无法继续执行、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重大损失,将导致母公司权
益投资全额损失,最终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损失。
     4、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可能无法按约清偿外部借款的风险以及公司可能承担担
保责任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鸿翥和上海观峰在商业银行借款合计 1,259 万元且存在由公
司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详见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公告),也存在无法按约清偿的风
                                     5
险。由于上海鸿翥和上海观峰大部分商业银行借款均由公司提供担保,在前者无法按
期清偿相关借款时,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上海观峰因信息安全行业相关合同预期未执行影响,导致商誉进一步减值且
公司利润减少的风险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收购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观峰”)并形成商誉,收购协议约定上海观峰需完成三年业绩承诺。现因上海观峰
专网无线通信业务生产及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存在无法完成相关业绩承诺的可能。因
此公司拟在报告期内对上海观峰所形成的商誉计提商誉减值损失约 16,597 万元。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认真落实应对此次风险事项的各项措施,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传票》。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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