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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前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拍卖的进展公告2021-11-03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宏达新材”)于近日接
到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鸿孜”)通知,获悉其收到江苏省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 11
执 171 号之三](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基于《执行裁定书》发生本
次权益变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介绍
    上海鸿孜此前所持有的全部 8,766 万股公司股份因其与江苏伟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伟伦”)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法院执行,后经两次
拍卖,竞买人徐逸拍得其中 1,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详
情请见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1-096)等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上海鸿孜通知,获悉其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经法院裁
定:被执行人上海鸿孜持有的宏达新材 120 万股股票归买受人徐逸所有,股票所
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逸时起转移。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 11 执 171
号之二]及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此前已将上海鸿孜持有的
公司 8,646 万股股份划转至江苏伟伦名下,详情请见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拍卖的进展暨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因此本次股权变动过户登记完成后,上海鸿孜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 11 民初 16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
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
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程序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
002211)股票 8766 万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
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 5,964,000 元为起拍价对上
述冻结的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股票其中 120 万股进行第一次
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 年 10 月 9 日,本院以 4,771,200 元为起拍
价对上述股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由徐逸以 5,031,200 元最高价竞得。为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笫二十八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120 万股股票归买受人徐逸所有,
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徐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并交纳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持续关
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 11 执 171
号之三]。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