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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1-1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翥”)就其与专网通讯业务下
游客户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萃”)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收到
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被告知江苏弘萃就相关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对其部分客户提起诉讼、仲裁的议案》以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诉讼、仲裁
案件维权费用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
向其客户就其目前已遭违约的专网通讯业务合同提起诉讼、仲裁,并就目前未到期的
专网通讯业务合同向客户提起诉讼要求其确认履行能力并提供保证,依法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提起诉讼、
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
    上海鸿翥诉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相关三起案件((2021)沪
0112 民初 40202 号、(2021)沪 0112 民初 40204 号、(2021)沪 0112 民初 40204
号)此前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
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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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案件进展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代理律师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江苏弘萃就相关案
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定开庭时间延期,后续审理时间暂不确定。目前公司及代理
律师暂未收到江苏弘萃提出前述管辖权申请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

                                                                                                  (仲
                                                                       是否形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裁)审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成预计
                                                          (万元)                   展           理结
                                                                        负债
                                                                                                  果及

                                                                                                  影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

峰”签订贷款合同,并由母公司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协商一致,达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达”和母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                              庭前调解,按照
                                                          799.900000   否                        审结
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提供担保,现                              分期还款的方

因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更,故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提起诉讼,                         式执行。

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被告

为上海观峰,上海宏达,上海鸿孜。

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与上海观峰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签订贷款合同,并                              协商一致,达成

由母公司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        700.000000   否       庭前调解,并已   审结

达”提供担保,现因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还清款项。

所持有股份被轮番冻结,存在丧失控股股东地位风险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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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8 月 16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被告为上海观峰,上海宏达。

深圳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大”)于 2020

年 7 月和 9 月共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观峰”)签订了 8 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上海观峰

向深圳宏大采购电阻、电容、电感、集成电路、连接器、

发光二极管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 10751033.9 元。付款                        协商一致,当庭

方式为:每批次物料交付后,凭发票 90 天内付款。2020                        达成调解,按照
                                                        540.101213   否                    审结
年 9 月 2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确认合同金额中                       分期还款的方

原告需扣减 21.78 元。实际供货总额为 10751012.12 元,                      式执行。

按照合同约定,上海观峰应付清所有款项,2021 年 7 月

28 日,上海观峰仅支付 535 万元,尚欠 5401012.12 元款

项未付。深圳宏大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

深圳宏大,被告为上海观峰。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航电”)与

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于

2020 年 7 月 28 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一审判决公司

SHGF-CG-FOHD-20200702,合同价款为 2328870.6 元,于                        支付富欧航电

2020 年 7 月 7 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货款

SHGF-CG-FOHD-20200707,合同价款为 1601235 元,于 2020                      4,492,890.60
                                                                                           待二审
年 8 月 19 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449.289060   否   元、逾期付款利
                                                                                           开庭
SHGF-CG-FOHD-20200817,合同价款为 1162785 元。上述                        息以及保险费

三份合同签订后,富欧航电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全部交付给                        5,000 元。公司

了上海观峰,并向上海观峰开具了全部货物发票,截至起                        已上诉,目前待

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 4492890.6 未支付,富欧航电于2021                     二审开庭。

年 5 月 16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海观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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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长峰微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长峰”)与

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与

2020 年 7 月和 8 月分把签订了 5 份采购合同,合计合同总

价款为 2753100 元,北京长峰按照合同要求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完成了所有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对应的货物发票

也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前分批全部开立寄出给上海观峰,

按照合同要求每批次物料交付验收收取发票后 90 天内付

款。上海观峰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2021 年 2 月 23     80.400000   否   待开庭。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支付 360000 元、900000 元、60000

元,合计 1860000 元,剩余货款 893100 元未支付,另因

编号 SHG-CG-CFWD-20200814-1 合同补充协议内规定的人

民币 89100 元不良赔偿金额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最终上海

观峰共剩余 804000 元未支付,北京长峰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北京长峰,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

告二为上海宏达。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捷

通”)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

峰”)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和 2020 年 8 月 19 日与原告签

订了《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上海观峰向上海嘉捷通订购

HI351D 电路板 6500 块,总价 163800 元:UMlA 电路板 30000                    协商一致,达成

块,总价 249000 元,结算方式均为收到板后 90 天内付款。 34.780000       否   当庭调解,并已   审结

上海嘉捷通依合同约定生产并送货,并向上海观峰开具了                          还清款项。

发票。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付款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经多次催讨,上海观峰截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仍欠上海嘉

捷通定作款 347800 元,上海嘉捷通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

提起诉讼,原告为上海嘉捷通,被告为上海观峰。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于                          协商一致,达成
                                                           64.214784   否                    审结
2018 年 5 月 4 日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庭调解,并已



                                                     4
“上海观峰”)就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 1501 号的         还清款项。

房屋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面积

3680 平方米,租期六年,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止,前三年租金及各项管理费用共计 1473736 元,

第四-六年租金上浮 8%,即每年租金及各项管理费用共计

1587908 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

责任等条款。2019 年 5 月,双方一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

议二》,约定上海观峰向上海大华增租厂房四楼,租赁面

积 1305 平米,租期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止,租金每年 490614 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前

述协议签订后,上海大华均按约向上海观峰交付了相应房

屋,上海观峰前期亦能及时向上海大华支付每期租金。但

2021 年 5 月,上海观峰并未按约足额向原告支付 6 月-11

月租金,上海大华于 2021 年 9 月 2 日提起诉讼,原告为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

为上海宏达。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暨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以下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
     1、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导致坏账损失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因上述专网通讯销售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约
12,116 万元,虽已采取多项措施催收并拟进行起诉、仲裁,结合判决、仲裁结果的
不确定性以及后续执行风险,应收账款收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前述风险,公
司拟计提 2,423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如应收账款最终无法收回,将可能导致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风险。
     2、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存货可能处置变现不足导致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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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专网通信业务执行异常合同形成的存货
38,832.98 万元。鉴于上海鸿翥、上海观峰相关业务原因,存货可能无法足额变现,
可能导致上海鸿翥、上海观峰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
    3、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公司可能发生重大损失导致公司权益投资损失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上海鸿翥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 18,374 万元,对上海观峰
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 6,926 万元,若上海鸿翥和上海观峰出现部分专网通讯异常合同
执行无法继续执行、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重大损失,将导致母公司权
益投资全额损失,最终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损失。
    4、上海鸿翥、上海观峰可能无法按约清偿外部借款的风险以及公司可能承担担
保责任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鸿翥和上海观峰在商业银行借款合计 1,259 万元且存在由公
司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详见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公告),也存在无法按约清偿的风
险。由于上海鸿翥和上海观峰大部分商业银行借款均由公司提供担保,在前者无法按
期清偿相关借款时,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上海观峰因信息安全行业相关合同预期未执行影响,导致商誉进一步减值且
公司利润减少的风险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收购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观峰”)并形成商誉,收购协议约定上海观峰需完成三年业绩承诺。现因上海观峰
专网无线通信业务生产及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存在无法完成相关业绩承诺的可能。因
此公司拟在报告期内对上海观峰所形成的商誉计提商誉减值损失约 16,597 万元。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认真落实应对此次风险事项的各项措施,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6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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