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4-30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许良虎)


     本人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 2021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

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度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 3 次,积极参

与了 1 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

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

表了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

于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审查,认为公司代行董事长张雨人先生、总经

理周军先生因个人原因在任职期间内离职,我们对其离职原因进行核查,认为其辞职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目前公司已补选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前述辞职事项不会对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经了解徐国兴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徐国兴先生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2、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拟变更会计

事务所的议案》审查,认为公司更换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

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

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1 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

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

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

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


                                             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21年12月16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员会委员职责,

尤其是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与公司内审部

保持联系,确保公司内控合规与财务安全,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许良虎

电子邮箱:xulianghu@002211sh.com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许良虎 2021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许良虎
                                                               2022 年 4 月 28 日




                                             3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顾其荣)


     本人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 2021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

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度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 3 次,积极参

与了 1 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

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

表了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

于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审查,认为公司代行董事长张雨人先生、总经

理周军先生因个人原因在任职期间内离职,我们对其离职原因进行核查,认为其辞职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目前公司已补选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前述辞职事项不会对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经了解徐国兴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徐国兴先生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2、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拟变更会计

事务所的议案》审查,认为公司更换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

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

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1 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

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

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

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


                                             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21年12月16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

委员会委员职责并与公司内审部保持联系,确保公司内控合规与财务安全,在公司治理、

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顾其荣

电子邮箱:guqirong@002211sh.com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顾其荣 2021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顾其荣
                                                             2022 年 4 月 28 日




                                             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华)


     本人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 2021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

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从 2019 年 6 月 11 日开始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不再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

度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 14 次,积极参与了 4 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

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

表了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 2020 年

日常关联交易统计的议案》发表事先认可意见,认为公司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统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交易事项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

公司实时监控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对《关于为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的议案》发表事先认可的意见,认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控人杨鑫及


                                             7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配偶刘清女士、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骥勤”)为上述业务提供无偿连带

责任保证,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符合公司子公司的

经营战略及资金需求,有利于各子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

案》审查,认为周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周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意聘请周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对《关于

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审查,认为乐美彧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乐美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意聘请乐美彧先

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审查,认为张雨人先生的

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雨人先

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同意聘请张雨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3、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关于延长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议案》审查,认为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1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暨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对《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签署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5、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承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次

豁免相关承诺事项系为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保护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其提请豁免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该事项表决中,关联董事杨鑫先生进行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

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6、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向

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

实施将遵循规范合法的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

务。

       7、2021 年 6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向

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将遵循

规范合法的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


                                             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同意本

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8、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罢免杨鑫先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及《关于罢免杨鑫先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

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杨鑫作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无故失联而无法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杨鑫先生被罢免董事、

董事长职务后,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

公司董事会提议罢免杨鑫先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并由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张雨人先生暂代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该议案需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经核查,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

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在当前无法与杨鑫先生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为确保上市公司正常顺利运作和经营,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罢免杨鑫先生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将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人数与履职情况经有权股东提名,并由公司提

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同意董事会提名袁斌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补选;对《关于 2021 年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

况,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融

资租赁合同由公司提供担保,目前该笔担保合同已到期,各方正就相关事项处理方案积

极磋商,并将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2)对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


                                             10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3)公司能

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

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

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违规

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9、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

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控

股股东上海鸿孜、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科立为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

股份质押,公司关联方朱德洪先生为上海观峰的银行授信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各关联方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是为保证公司经

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

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10、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关于接受公司关联

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杭州科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上海观峰的授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各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是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

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11、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部

分客户提起诉讼、仲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

峰”)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客户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仲裁以追究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带

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向预计不能履行未到期合同的相对方提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1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该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维权费用提供担保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应当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能够为上海鸿翥、上海观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其通过诉讼、仲裁

手段有效寻求救济以及经营的持续稳定,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

鸿翥、上海观峰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较好的债务偿还能力,且

律师费系根据诉讼、仲裁执行到位金额按比例提成,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接受公司关联

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观峰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是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13、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关于提名第六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

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黄俊先

生系在离任本公司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公司认为前述人员在此前任职期间,

勤勉尽职,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且对公司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

公司后续运作,故其提名事项。同意董事会提名徐国兴先生、黄俊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提名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提名的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


                                             1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

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1 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

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

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

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

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19年6月11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1年4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13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员会委员

职责,尤其是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与公司

内审部保持联系,确保公司内控合规与财务安全,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

积极作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华

电子邮箱:bwang2015@icloud.com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王华 2021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王华

                                                             2022 年 4 月 28 日




                                             1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红曼)


     本人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 2021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

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从 2021 年 4 月 8 日开始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不再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度

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 13 次,积极参与了 3 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

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

表了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

案》审查,认为周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周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意聘请周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对《关于

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审查,认为乐美彧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1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乐美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意聘请乐美彧先

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审查,认为张雨人先生的

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雨人先

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同意聘请张雨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关于延长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议案》审查,认为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21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暨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对《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签署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4、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承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次

豁免相关承诺事项系为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保护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1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益。其提请豁免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该事项表决中,关联董事杨鑫先生进行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

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5、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向

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

实施将遵循规范合法的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

务。

       6、2021 年 6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向

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将遵循

规范合法的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同意本

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7、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罢免杨鑫先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及《关于罢免杨鑫先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

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杨鑫作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无故失联而无法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杨鑫先生被罢免董事、

董事长职务后,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

公司董事会提议罢免杨鑫先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并由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张雨人先生暂代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该议案需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


                                             17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意见,经核查,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

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在当前无法与杨鑫先生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为确保上市公司正常顺利运作和经营,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罢免杨鑫先生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将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人数与履职情况经有权股东提名,并由公司提

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同意董事会提名袁斌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补选;对《关于 2021 年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

况,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融

资租赁合同由公司提供担保,目前该笔担保合同已到期,各方正就相关事项处理方案积

极磋商,并将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2)对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3)公司能

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

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

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违规

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8、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

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控

股股东上海鸿孜、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科立为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

股份质押,公司关联方朱德洪先生为上海观峰的银行授信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各关联方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是为保证公司经

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


                                             1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9、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关于接受公司关联

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杭州科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上海观峰的授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各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是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

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10、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部

分客户提起诉讼、仲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

峰”)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客户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仲裁以追究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带

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向预计不能履行未到期合同的相对方提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该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维权费用提供担保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应当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能够为上海鸿翥、上海观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其通过诉讼、仲裁

手段有效寻求救济以及经营的持续稳定,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

鸿翥、上海观峰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较好的债务偿还能力,且

律师费系根据诉讼、仲裁执行到位金额按比例提成,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11、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接受公司关联

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全


                                             1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资子公司上海观峰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是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12、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关于提名第六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

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黄俊先

生系在离任本公司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公司认为前述人员在此前任职期间,

勤勉尽职,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且对公司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

公司后续运作,故其提名事项。同意董事会提名徐国兴先生、黄俊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提名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提名的独立董事人员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

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20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1 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

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

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

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

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21年4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

员会委员职责,尤其是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主持召

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同时认真主持召

开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董红曼

                                             2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电子邮箱:hmdong@dehehantong.com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董红曼 2021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董红曼

                                                             2022 年 4 月 28 日




                                             2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侯莉)


     本人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 2021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

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从 2020 年 5 月 29 日开始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换届选举后不再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度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 1

次,积极参与了 1 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

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

表了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 2020 年

日常关联交易统计的议案》发表事先认可意见,认为公司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统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交易事项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

公司实时监控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对《关于为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的议案》发表事先认可的意见,认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控人杨鑫及

其配偶刘清女士、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宁


                                             23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骥勤”)为上述业务提供无偿连带

责任保证,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符合公司子公司的

经营战略及资金需求,有利于各子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

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1 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

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

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

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

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20年7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

员会委员职责,尤其是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主持召开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在公司治理、规范

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侯莉

电子邮箱:lhou@dehehantong.com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侯莉 2021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侯莉

                                                             2022 年 4 月 28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