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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达:ST宏达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因受疫情影响,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
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通
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
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 交 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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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 15:00 期间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在广东
省东莞市黄江镇田心北门巷 53 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黄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26,065,2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14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126,065,24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14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29,5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2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6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以现
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0 人。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统计结果、网络与现场合并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 1/3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1%;
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五)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了回
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