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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1-13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5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
 9:15至2023年1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61,178,4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 37.26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44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9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26,738,44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9.30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002,7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002,7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319%。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62,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2%;反对
2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4881%;反
对 2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511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5,18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86%;反对
2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 125,735,74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4989%;反
对 2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501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吴团结律师、赵沁妍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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